Saturday, November 1, 2008

髙永峰:同样维权,为什么王海没进去黄静进去了?

  2006年,北京女大学生黄静在花2万购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发现CPU存在问题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美元,却在维权过程中被华硕公司告敲诈,被羁押看守所10个月。2007年,终获法院无罪认定,并将获国家赔偿。女孩现已决定起诉华硕。(《京华时报》10月27日)

  大学生黄静维权的新闻,很容易让人想到一位打假老前辈——王海。他一度被那些恨之入骨的商家称之为"刁民",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刁民"也没有被送到警察看守所或者被判判刑。原因很简单,王海看似刁蛮的维权,乃是依法维权,他的"靠山"和利益诉求都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展开的。消费者维权原本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维权是一切行动的根本指针。这是王海与黄静在维权上的根本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双倍赔偿。这是迄今为止有关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唯一依据。按照此条文的规定,既然,黄静花2万元购买华硕的笔记本电脑,那么,她将可以得到4万元的赔偿。而黄静的赔偿逻辑跳出了"第49条",按照华硕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按照当时的外汇兑换率计算,折合人民币4000万左右,也即为商品价值的2000倍,从现行法律的角度看,属于维权过当。

  但是,对黄静的"狮子大战口",还是有相当多的消费者表示支持。这是一个很值得深思的社会现象。这里面既跟公众将个人对某个具体品牌的好恶情感夹杂其中有关,又跟在事件演变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体之脆弱而产生命运共鸣有关,还跟消费者对赔偿标准应该定多高分歧严重有关。尤其是最后一条,至关重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实施后就没修订过,从那时候到现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空前提高,对个体健康权、生命权、知情权等权益的认识也达到了以前所没有的高度,而这种高度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条文的支持。

  比如,矿难遇难者的赔偿标准,这十几年来已经调整了很多,由当初几万(甚至几千)的低点调整到了至少20万的高度,最近的矿难中,这一数字还有继续提高的趋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就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才有了一条命等于多少钱的巨变。

  同样,让消费者双倍赔偿是不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红线呢?举一个最近的例子,牛奶中含了三聚氰胺,假如没有人命案发生的话,消费者如何维权,一罐奶粉几十元、一袋奶二三元而已,普通消费者需要找到专业机构花巨额的鉴定费,才能获得两倍于商品价值的赔偿,索赔成本(包括了时间成本、社会成本等)如此之高,而赔偿如此之低,有多少人有这样的积极性去打这样的一个维权官司?

  现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该草案已经进入了三审阶段。此前,已经有报道称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草案中可能会规定"假一罚十"。假如"假一罚十"的规定可以通过,那么,势必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构成巨大的冲击,后者也面临适应社会发展,赔偿标准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可能性。由赔偿2倍调整到赔偿2000倍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赔偿标准的提高,将使中国消费者维权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应该有那么一股"鸡蛋里挑三聚氰胺"的精神,但是漫天要价的方式也不值得提倡。维权是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消费者本身与商家的实力不在一个水平线上,要做到旗鼓相当,理直气壮,除了依法维权外没有其他办法。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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