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13, 2008

贺卫方:法院不独立,被告毋宁死

  在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的冤假错案曾经俯拾皆是。如今,民主法治建设已经二十多年了,为什么冤案错案仍然不绝于耳呢?这些年来,我一直想写一篇题为"冤狱发生学"的文章,系统地分析一下,究竟是那些因素使得我们的司法冤案频频,受害人怨声载道。因为涉及面太广,作出有说服力的分析殊非易事,终究未能成文。

  当然,一些原因我们可以不费太多心力就能够想到。例如,刑讯逼供导致屈打成招(这在几乎所有被揭露冤案中都存在),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代理不足致使被告人权利无从保障,鉴定体制的混乱和腐败造成的证据相互冲突,法官素质低下带来的马虎下判,庭审过程中的证人不出庭,以及――这是更严重的――司法人员藏匿甚至销毁关键证据,等等。但是,我觉得,造成司法环节冤狱不断的最关键的原因乃是司法的不独立。

  司法不独立体现为承审案件的法官没有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自主权。一些案件,尤其是那些重大、敏感案件,承审法官审理之后经常需要就审理情况向庭长、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汇报,并由这些有官职而未参与审理的特殊法官或者委员会作出最后的判决。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由法院之外的某些机构决定案件的判决。

  承审法官不能自主地判决案件将导致司法决策的责任无法落实或计算。既然案件最终是法官的"上司"作出的,那么决策错误的责任便在法官背后的帷幕里弥散掉了。既然请示过庭长或主管院长,则最后判决如何,与我何干?庭长或主管院长同样难以追究:"我只能根据汇报的情况作指示,发生冤案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我身上。"审判委员会更是一种弥散决策责任的巧妙机制;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是集体不负责。责任无从追究,必然弱化参与决策者的责任感。在一些关于冤狱的报道中,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受害人的申诉那样冷漠,正是决策责任弥散后的必然结果。假如我们能够做到,无论怎样的案件,完全交由具体的法官独立地审判,判决书的具名法官就是相关案件的实际裁判者,那将意味着一旦本案最终被证明为冤狱,几位承审并署名的法官就逃不脱干系,他们的名字将永远跟冤狱和耻辱捆绑在一起。"燕过留声,人过留名",作为法官,谁愿意留下这样的坏名声呢?

  司法不独立不仅表现为法官个人的从属地位,而且还表现为上级法院经常无视下级法院的独立性,以及法院与其他机构之间在决策过程中的含糊关系。我们看得到几乎每一桩冤案的产生都离不开上下级法院以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尤其是由党的政法委员会所主持的所谓"三长会议"经常对于案件判决结果作出预先决定。这样的惯常做法不仅违反审判权独立的宪法原则,更使得不同机关对冤狱是否会发生无关痛痒,甚至在冤狱被揭露之后仍然无动于衷——又不是我一家决定的,干嘛跟我过不去?

  事实证明,法官、法院的不独立是造成如此频繁的司法冤狱的祸首。法院不独立,被告毋宁死――不,岂止是被告,是人权毋宁死。

  01.03.20.写,发表在《南方周末》20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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