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20, 2008

茅国雄:在第三次思想解放的浪潮中重组工会

  ——论工会改名(重组)为"劳协"之必要

  鉴于工会和工会主席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方面的表现远不如消费者协会("消协" )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的表现,笔者强烈呼吁,将现在的工会重组为"劳动者协会"( "劳协")以期获得与"消协"相同的地位, 发挥与"消协"相同的作用。

  劳动者及其代表"劳协"与消费者及其代表"消协"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可比性:

  第一.当企业对外时,它被称为经营单位,主要与消费者结成权利义务关系;而当企业对内时,它又被称为用人单位,主要与劳动者结成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消费者的虽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两者在数量上有着最大的交集;

  第二.一般而言,面对经营单位,消费者属弱势群体,面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属弱势群体;两者同属弱势群体;

  第三."消协" 要维护的是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和服务而可能遭受到的违约和侵权:"劳协"要维护的是劳动者在工资和安全等方面可能遭受到的违约和侵权,两者维权的内容都是就事论事的具体的民事权利而非国体、政体上的诉求;

  第四."消协"代表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对象是"经营单位", "劳协"代表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两者主张权利的对象都是具体的市场主体、民事主体—企业而非政府更非政权(但不能绝对排除个别高官因诸如假药、毒奶粉、矿难……而落马的现象)。

  鉴于两者的诸多可比性,又鉴于现在的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表现远不如"消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表现,所以,劳动者维权的主体模式应当采取消费者维权的主体模式:将现在的工会重组为"劳协",以便"劳协"随时随地向"消协"学习(虽然"消协"自身也有许多问题,但不是本文的议题)。

  "消协"的维权模式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劳协"借鉴:

  第一."消协"的名称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消费者"这一概念之大无需多说,因此"消协"不属于任何一个阶层,也不可能成为某一阶层的代言人,更不可能代表某一阶层提出政治诉求。再看现在的工会。《工会法》表明: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工会。(第三条)。 从工会参加者的主体身份看,将工会改名为"劳协"更名副其实,从而使更广大的劳动者有归属感;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看,"劳协"显然要比工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深度看,将工会改名为"劳协"有利于淡化现在工会的阶级属性和政治属性;

  第二."消协"设在企业外。试想一下,如果将"消协"设在企业内,消费者的维权肯定象现在的劳动者维权一样举步维艰。因此, 建议将"劳协"设在企业外, "劳协"在企业内部设立一个"劳协信息联络委员会"之类的基层团体即可。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三:1."劳协"维权时不必再顾忌老板的脸色;2. 遍布各产业、行业、大口、板块及区域的"劳协"既能大大方便劳动者的维权诉求(为了防止"劳协"的衙门化、官僚化,各"劳协"互不统属),又能使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如释重负,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行政理念;3. 劳协信息联络员不必象现在的工会主席出面直接与老板"对话"、"博弈",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就业安全指数。

  第三."消协"没有任何一个政治集团领导。领导在和不在一个样、领导有和没有一个样。即使没有任何一个政治集团领导,也从未见"消协"有政治上的"越轨"之举。由此可见,在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在私权领域中,政治集团的领导不一定是非要不可的。反观工会。现在的工会与用人单位这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严重失衡,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工生存状况的日益恶化和频发的群体事件可能引发的社会动荡,迫使当局在前不久颁布施行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中规定了工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消极条件:"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第六条)。但是,让老板及其亲属退一步的代价是对工会及其负责人五步更严厉的 "进逼" : 1.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第三条)、2. 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第七条)、 3.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第九条)、4.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第十一条)、5.企业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第二十条)。本来,第六条让老板及其亲属亲信退出工会负责岗位是为了防止老板们对工会维权活动的干预、妨碍和操纵。但是上面列举的五条又把老板们请了回来。殊不知,这五步活生生将工会及其负责人"五花大绑";这五步是横亘在劳动者维权道路上的"五步蛇":一方面,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仍需经企业党组织提名、工会仍由企业党组织领导;另一方面, 党的大门已然向老板们敞开(其中不少人本来就是先有党票再变身为老板的)、以培养党的各级负责人为己任的党校也已然向老板们敞开。 从理论上讲,老板们担任企业党组织的"一把手"已无政治上的障碍;也完全可以在企业基层建立由其本人、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党的"战斗堡垒",从而将工会始终纳入"正确的政治轨道"。 对《宪法》、《工会法》、《工会章程》尤其是《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的精神融汇贯通后,一切胸怀将工会始终纳入"正确的政治轨道"的远大抱负的老板们一定会激动得一边高唱"世上只有妈妈好",一边象投入母亲的怀抱一样投身党组织。但是对劳动者维权而言, 这种制度设计比老板们直接担任工会主席更具欺骗性,进而埋下了更难以破解的根本性障碍。因此,笔者强烈呼吁:在第三次思想解放的浪潮中、在工会重组为"劳协"的进程中,还"劳协"一个"自由身 "。

  第四."消协"既无历史的重负也未被涂抹政治油彩。"消协"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法治社会的产物、市民社会的产物。由于既无历史的重负也未被涂抹政治油彩,"消协"在维权的道路上虽说也不是一帆风顺,但从未招致任何政治上的疑忌和防范,因而其维权活动反而远比工会放得开手脚。反观目前的工会,其"软骨病"实在缘于上世纪20至40 年代的一段特殊"身世",这段特殊"身世"是任何执政集团都闻之色变、闻风丧胆的;更令人遗憾的是,因受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波兰团结工会一度崛起的过度惊吓,使本来就在政改路口迟疑不决的执政集团更不敢丝毫松懈对工会政治上、组织上的钳制。这种近乎窒息的钳制,从一开始就将工会残化成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一个连"真实意思的表达"都无从谈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遑论充分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

  正如一位著名学者指出的那样:"工人"从来不是一个自觉的阶级。当二十世纪前半叶人类历史上最后一次以信仰为旗帜鼓荡起来的烟尘终于烟消尘散时,工会理应褪去被虚冠的政治光环、理应洗净被涂抹的意识形态油彩、理应卸下被强加的历史使命而回归到其本应有的恰当地位和身份:一个绝无政治诉求、极其普通、就事论事地保护劳动者具体民事权利的非政府、非政治民间社团。因此,将工会重组为"劳协"实属顺应历史潮流的一次身份回归和重获新生,同时,也将解除执政集团对在中国产生"瓦文萨"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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