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ne 29, 2008

秋风:纸老虎事件处理未触及根本

  6月29日,陕西省政府终于对外公布了关于"华南虎照片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该省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周正龙造假,涉嫌诈骗罪,已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卷入此事件的13名政府机关相关人员受到处理。

  这么多官员被撤职、免职,似乎挺解气。但是,仅此并不足以恢复正义,而且,陕西省相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严重违反法律之处。

  其实,用不着陕西省公安机关来告诉全国公众,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系造假所为。早自去年底以来,摄影、环保、森林等领域的多家机构和专家已以十分清楚而坚实的证据证明,那是一只纸老虎。不会有谁相信,陕西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鉴定能比那些专业人士更权威。

  因此,半年多来,舆论之关注纸老虎事件,焦点不在于照片真伪之再鉴定,而在于追问从县、到省政府、乃至国家林业局,究竟因为什么原因,始终不愿意面对专业机构已经作出的鉴定?这些官员公然袒护假照片,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他们为什么能够肆无忌惮地消耗政府的公信力?对此,他们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现在,陕西省政府给出了一个看似严厉的行政处理结果,但是,上述最重要的问题却无人回答。当然,陕西省政府好赖还在进行处理,而国家林业局在整个事件中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甚至没有任何人准备出面作出解释。

  不过,陕西省相关部门处理周正龙的过程,却涉嫌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首先,周正龙的妻子称,称自己快一个月没有见到丈夫,而她从来没有收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的任何通知。假如此事属实,那么,当地公安机关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尽到这个法定责任了吗?如果没有,那么,对周正龙的拘留就是非法的,由此获得的证据,检察机关和法院不应采纳。

  公安机关将周正龙拘留三十多天也属违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周正龙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吗?

  其次,公安机关涉嫌对周正龙误用甚至滥用诈骗罪罪名。刑法第266条称:"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成立有诸多要件:第一,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周正龙意图获得什么?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比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周正龙确实这样做了,但法律同时也要求,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然而,周正龙的照片一经公布,舆论、一般民众普遍认定其为造假。那就意味着,他的那些拙劣的欺诈行为并不足以使一般人产生错误认识。但是,因为其他原因,陕西省相关部门人员自愿地产生了错误认识。因此,周正龙的行为要么不构成欺诈行为,要么陕西省相关部门政府官员乃是周氏欺诈行为的合谋者,而不是其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事实上,人们这半年多来所追问的问题也正是,纸老虎究竟是谁制造出来的,是那个智商并不是很高、照片造假技术并不十分高明的农民吗?一个农民能够有那么大的能量、与媒体、与政府机关玩那么大一个游戏吗?

  周正龙当然要为其造假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让周正龙承担责任,以违法的方式追究周正龙的责任,只能进一步损害正义。同时,政府仅对卷入其中的政府官员进行行政处分,也不应被当成解决纸老虎事件的终点。如果政府不能对整个事件背后促使官员行为扭曲的机制、制度因素进行矫正,比纸老虎事件更离奇的事情就仍会层出不穷。

  来源:大河网

发表评论请点下面原文链接 : http://www.weekmag.com/html/4031.htm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中国报道周刊"邮件杂志。
要订阅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邮件,请发邮件至 chinawee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投稿信箱:chinaweekly@gmail.com ,请在标题处注明"投稿"字样。
感谢您订阅并阅读"中国报道周刊" [ www.china-week.info ] 电子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