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13, 2008

三位法学博士生对汤国基“反常”案的调查

三位法学博士生对汤国基"反常"案的调查

到底是作家有病

还是中国社会有病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徐长英 岳晓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汤加宁

(原载《中国法制研究》2007年第三期)

汤国基,湖南省宁乡县人,湖南城市学院中文系(原益阳师专中文科)1983届毕业生,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著名学者型作家,已在国内外报刊发表各类作品共500余万字,出版小说、诗歌、杂文、评论、报告文学和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著作共12部,有作品被选入大学和高中语文教材。

汤国基同时熟悉律师实务,对法学有相当研究,他的法庭演讲辞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精悍犀利,气势雄阔,在高等学校法律院系广为流传。

因遭受报复陷害,汤国基从1983年7月大学毕业至今已告了24年状,其中2003年至2005年,还曾数次提起诉讼,国内外众多媒体作过报道,发过评论,但他不但讨不回公道,反而被开除公职。

汤国基上中小学时成绩特别优异,但1980年7月4日高考前夕被恶犬咬伤,误注狂犬疫苗之后,严重的副作用使他在7月7日至7月9日的高考期间彻夜失眠,导致高考成绩极不理想,最后仅被录取到当时就在宁乡县城的益阳师范专科学校(简称益阳师专)。

1980年10月,汤国基进入益阳师专中文科学习,1983年7月15日毕业离校。在校学习期间,汤国基成绩优异,并开始在《中国青年报》、《外国文学研究》等报刊发表论文和文学作品,是湖南城市学院校史上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在校期间即在权威报刊发表作品的学生。

但另一方面,自进入益阳师专开始,汤国基就对该校由"文革"期间的中学教师和益阳师专毕业留校人员组成的师资队伍、管理状况和各派系之间的明争暗斗深为不满,从1980年12月到1983年7月,曾多次向《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报刊和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等国家机关写信,举报班主任周介民、中文科领导秦忠翼不学无术以及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严重问题。汤国基的这些信件全部被湖南省教育厅等转到益阳师专处理,益阳师专学生处负责人金福生因此多次找汤国基谈话,劝他从爱护学校的声誉出发,不要再向上反映情况了。但汤国基认为益阳师专存在的不少问题,也就是全国不少高校存在的问题,事关中国高等教育和中国现代化的前程和命运,一个胸怀祖国的青年有责任也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因此,汤国基仍旧我行我素,这让益阳师专和周介民、秦忠翼等头疼不已。

此外,还有让周介民耿耿于怀的是,当年少不更事而又个性鲜明、锋芒毕露的汤国基曾当面奚落他:"如果我当年考得好一点,你当我的学生都不配。因为你是益阳师专毕业的,而我如果考进了理想的大学,是决不可能到益阳师专来教书的。"

为了整治汤国基,秦忠翼和周介民等绞尽脑汁,使出了极为阴险的一招。

1983年5月,在秦忠翼的策划下,由周介民以班主任的名义出面,找一贯品行不端却又长年习武、与汤国基同寝室的同学周岱智谈话,无中生有地说汤国基向周介民告了周岱智的状——说周岱智偷看女生日记、和体育科的同学在外偷鸡摸狗等,这让睚眦必报的周岱智愤恨不已,发誓要在毕业前夕好好地教训、教训汤国基。

1983年5月25日购买早餐时,周岱智故意在汤国基的前面两次插队,引起汤国基在队伍里嘀咕了一句,其它同学也齐声响应,致使周岱智第二次插队要买的腐乳没有成功。回到寝室之后,周岱智以此为由,采用卡脖子、肘击胸膛和撩阴等残暴、恶毒和下流的手段将汤国基打得连上床休息都要人扶。周介民、秦忠翼等获悉汤国基被周岱智毒打之后窃喜不已,因此装聋作哑,当作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平白无故受此奇耻大辱却看不到任何来自班主任、科里和学校的处理,汤国基便在当日中午乘周岱智午睡时用尼龙绳套住他的后脖颈拉了几下,之后主动跑到周介民的房里陈述了事情的前后经过。事后,班内外有正义感的同学和一些同学的家长均认为,汤国基对周岱智的还击,是在周岱智两次插队、一再犯错并恃强凌弱先采用卡脖子、肘击胸膛和撩阴等非常手段打伤了汤国基却没有人处理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完全可以理解也是大多数血气方刚的年轻人都有可能采取的行为。

可是,周介民、秦忠翼和益阳师专为了达到彻底整死汤国基的目的,不顾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1981年10月4日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八条关于在校学习期间犯有错误的学生"在毕业前要做出结论"
和教育部1983年1月20日颁布实施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处分学生"要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的规定,以汤国基对周岱智的还击作为幌子,在汤国基及同年级全体同学已经毕业离校后的1983年7月16日鬼鬼祟祟地作出了一份《关于汤国基同学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偷偷摸摸地塞进了汤国基永远看不到的档案袋,这份从未和汤国基见过面、更从未在同学中公布过、汤国基一直无从知晓的处分决定丧尽天良、无中生有地诬蔑汤国基:"平时很少参加政治活动,经常不请假旷课,胸襟狭窄,多疑善嫉,经常扬言报复杀人……有时精神有反常现象。"班主任周介民同样不顾《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七条关于毕业鉴定"要实事求是"的规定,在1983年7月14日作出的、同样从未和汤国基见过面、其它同学也无从知晓的毕业鉴定也肆意妄为地诬蔑汤国基:"多疑善忌……有严重的神经官能症,不宜于担任教学工作。"益阳师专中文科和益阳师专分别在1983年7月18日、1983年7月19日签署同意周介民作出的毕业鉴定。

可是,当周介民、秦忠翼的罪恶暴露之后,有心人很快就发现了这样一些让人吃惊的事实:

一、毕业鉴定和处分决定虽然在诬蔑汤国基精神有问题方面非常接近,但在关于汤国基参加政治活动和学习方面的评价上,竟然完全相反——因为毕业鉴定总得说几句好话,因此不得不承认汤国基"能参加学校各项政治活动"
、"学习认真刻苦",但处分决定上却说汤国基"平时很少参加政治活动"、"经常不请假旷课"……显然,这两份黑材料分别出自周介民和秦忠翼之手,事先他们就如何诬蔑汤国基"精神反常"方面进行了磋商,但在其它方面怎么写就没有研究了。

二、对受周介民、秦忠翼挑唆毒打汤国基在先、一贯品行不端的周岱智,益阳师专没有给予他任何处分,更没有说他"精神反常"。相反地,周介民、秦忠翼把他的毕业鉴定写得非常漂亮,因此,他毕业之后被顺利地分到南县一重点高中任教。遗憾的是,在益阳师专受到庇护的周岱智工作一年之后,终因道德品质败坏等一系列问题的彻底暴露而被开除教职并通报全益阳地区教育系统。

三、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虽然在诬蔑汤国基"精神反常"方面均不遗余力,但对于汤国基作为在校期间唯一在权威报刊发表过作品的学生却只字未提,这就充分暴露了不学无术而又心胸狭窄的周介民、秦忠翼,对一个才智过人而又恃才傲物的学生无比的嫉恨。

四、周介民至今仍是湖南城市学院最无能的教师,即使是在一所不入流的高校,在"教授满街走"的时代,他至今也只混了个讲师职称;一辈子拾人涕唾的秦忠翼虽然凭支部书记的政治地位混了个教授职称,却始终拿不出一篇像汤国基一样有自己独到见解、有影响的论文,这就证明学生时代的汤国基对他们所作的不学无术的评价完全正确,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1983年8月,和汤国基同时从益阳师专中文科毕业回到宁乡的同学均被分到宁乡师范、宁乡一中等市属中师和县属高等中学任教,但汤国基即使被分配当炊事员也屡分屡退。

从1983年8月下旬开始,汤国基除了不断地向湖南省教育厅等部门反映自己的遭遇之外,同时不断地向益阳师专和周介民、秦忠翼,以及信得过的老师汤可敬、王子羲等打电话、写信,并多次回校了解为什么没有单位愿意接受的原因,益阳师专和周介民、秦忠翼等,均矢口否认汤国基的毕业档案有不利于他毕业分配的文字,并说宁乡方面之所以没单位接受汤国基,是因为汤国基和同学打过架的缘故,汤可敬、王子羲等老师也一再向汤国基担保,他的毕业档案中不会有影响他工作的文字。

1984年10月,汤国基通过了南京军区陆军学院严格的试讲、笔试、面试和体检等全部考核,但最后该校一看档案就不要了。此后汤国基又联系了数家单位,也是同样的情况。

1986年和1987年,汤国基两次报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因为没有单位证明,两次报考都未能走上考场。

在重重压力之下,1986年3月,汤国基母亲曾被逼得喝农药自杀。1987年12月,汤国基祖母被活活气死。之后,女朋友也和汤国基分手。

那么,汤国基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呢?

1988年10月13日至1989年3月13日,汤国基被宁乡县教育局关进湖南省精神病医院长达150天(以湖南省精神病医院住院号为24660的出院记录为准)。1989年3月13日,湖南省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小组在鉴定编号为89—011的《湖南省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书》中,明确指出汤国基在精神状况方面"意识清晰,主动接触良好。注意集中,定向完整,表现文质彬彬,言谈有序,否认精神病,有自知力。精神状况检查中未发现幻觉、妄想等任何重性精神病症状。""检查中见记忆和理解力均好,思维结构完整,语流量和速度适中,情感反应适切,行为正常"。湖南省精神病医院住院号为24660的出院记录也指出:"交谈一直切题中肯,情感反应适中,社会适应可。经科室讨论诊断:无精神病。出院诊断:无精神病"。湖南省精神病医院出院号为25985的住院病历更明白无误地指出:"最后诊断:无精神病。未治(疗)"。

可是,由于多年的上访,汤国基同样得罪了宁乡县教育局原局长戴立山(毕业于益阳师专的工农兵学员)等人,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书等又只给委托鉴定的单位,不给被鉴定者本人,因此,宁乡县教育局不仅向汤国基和社会隐瞒了司法医学鉴定的真象,而且仍旧向社会散布说他确实有精神病。

从1989年4月开始,汤国基更加频繁地控告上访。因为控告上访,1992年10月至1994年4月,汤国基两次被长沙市公安局和宁乡县公安局收审关押共195天,并因为承认确实有精神病才被免除两年劳动教养。

1994年10月以后,汤国基将主要精力转移到文学创作和学术研究,在国内外报刊发表了不少卓有影响的作品。例如:《新华文摘》1999年第三期转载的《哈佛的魅力》,被多所高校选入教材、教育改革文选或集体组织学习,被数百篇论文和多部论著引用,被选入多种散文集,成为促进和推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的参考文献和议论性散文的经典;发表于1999年11月18日《光明日报》第五版的《小小说为何稍领风骚》,被《人民日报》、《文艺报》、《文学报》、《微型小说选刊》、《小小说选刊》等广泛转载之后,又被选入《新实验高中语文》第四册,被文学界公认为确立小小说在新时期文坛地位的经典评论。汤国基的成就,是周介民、秦忠翼之流望尘莫及的。

可是,2000年5月30日《长沙晚报》第九版发表了汤国基的讽刺小说《酒量》之后,宁乡县教育局原局长戴立山等人主动对号入座,他们认定小说中的局长指的就是戴立山。2002年12月3日,宁乡县教育局郑重通知汤国基:"赶快回宁乡办理精神残疾手续"。

2003年7月14日,汤国基提起民事诉讼,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湖南城市学院和宁乡县教育局告上法院。可是,宁乡县法院(2003)宁民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和长沙市中级法院(2003)长中立民终字第1363号《民事裁定书》均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问的规定,认为汤国基"所诉原在读学校给予的处分和毕业鉴定以及由此导致的宁乡县教育局的管理行为,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的条件",均裁定"不予受理"。

2004年至2005年,汤国基除了不断控告上访之外,同时不断提起行政诉讼,先后状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城市学院和长沙市教育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所有的判决书均绕开汤国基遭受报复陷害,被秦忠翼、周介民、戴立山等人和湖南城市学院、宁乡县教育局长期诬蔑为"精神病"的客观事实,均判决驳回汤国基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为了报复汤国基不断的诉讼和控告上访,湖南城市学院、湖南省教育厅、长沙市教育局等串通宁乡县教育局,由宁乡县教育局向宁乡县政府提出申请,于2005年4月4日正式辞退了汤国基,即开除了汤国基的公职。

辞退汤国基,再次激起公愤,因为人们普遍知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患精神病的人员,单位不得辞退,而且工资必须照发。因此,人们纷纷质问:既然湖南城市学院一直说汤国基有"精神病",宁乡县教育局也一直说汤国基有"精神病",并堂而皇之地通知他"办理精神残疾手续",那又凭什么辞退他?!医学鉴定早已证明汤国基没有精神病,为什么汤国基告了20多年,却没有人为他平反昭雪?!到底是汤国基有病,还是中国社会有病?!

从2003年7月到2006年1月,湖南卫视、《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大河报》、《东方早报》、《文摘报》、《报刊文摘》、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以及在学界影响卓著的美国新语丝网等国内外数千家媒体,均对汤国基的遭遇作过报道,发过评论。

汤国基的遭遇也进入了哈佛大学人权教学案例。哈佛大学著名中国问题专家、第一个将汤国基的作品翻译介绍到美国的华裔美籍学者谢曼丽教授在她的《文字狱——中国专制文化的特征》的第十一章《一犬吠而百犬跟》谈到汤国基的遭遇时,极其悲愤地指出:"汤国基的档案事件和由讽刺小说引发的'精神残疾'事件,集中反映了有独立见解和批判精神、渴望变革现实的天才青年及所有的思想者在中国社会的普遍遭遇。从20世纪八十年代一直延续到21世纪,一群又一群挤眉弄眼的屑小之徒,一批又一批心里阴暗、手段卑鄙的恶棍,都在肆意糟践、疯狂迫害一个才识超人而又有远大抱负的青年,一盆又一盆脏水泼向他,千万支毒箭射向他,这难道只是这个青年的不幸吗?!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任由那些心智发育不全、顽劣而又横逆的蠢材决定着青年的命运,长期容忍一群不学无术却又酸溜溜心怀嫉恨的无耻小人你一拳我一脚地肆意糟践自己最优秀的人才,这无疑是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最大的悲哀和耻辱!在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时代,行高于人,众必非之,越是光辉夺目、超越时代的天才,越是不能相容于他所处的时代,一些自卑而又妒忌心重的阴鸷之徒,总是千方百计地排斥、凌辱和毁损那些把他们比得十分寒碜和狼狈的人杰——这种一提起就让人锥心般疼痛的状况,在中国还要继续多少年呢?!"

附 汤国基法庭演讲辞一篇:《程序违法是为了掩盖实体违法》。

程序违法是为了掩盖实体违法

——2005年11月2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法院第三审判庭的演讲

汤国基

审判长、审判员:

我现对被告湖南城市学院2005年10月25日《答辩状》及其举证分别批驳如下,请审议并采纳。

一 对《答辩状》的批驳

1、驳所谓"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被告《答辩状》认为"本案不属法院管辖"的第一个理由是,被告"没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这是违背常识的说法。

行政法律关系,就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规章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行政管理权。这样,高等学校就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即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这在法学界早已形成共识,在司法实践中也早已被人民法院所确认,如我2004年诉湖南省教育厅行政不作为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4)芙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就确认被告"(湖南)城市学院属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直接以高等学校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

被告认为"本案不属法院管辖"的第二个理由是,根据[1993](被告《答辩状》错成"1992")民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认为案件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可是,我诉的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所指的行政侵权,即我并不是就被告1983年7月对我所作的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提起诉讼,而是就被告对我2005年5月1日的控告不处理、不答复提起诉讼,我的《行政起诉状》的三项请求就是我2005年5月1日向被告湖南城市学院院长赵运林所寄的《请求保护我人身权并对我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控告书》的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请求。由于被告对我2005年5月1日所寄的《请求保护我人身权并对我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控告书》的请求事项,既不作出任何处理,也不给予任何答复,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

2、驳所谓"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如前所述,我是针对被告对我2005年5月1日的控告不处理、不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因此根本不存在"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但是,为了彻底揭穿被告混淆视听、推卸罪恶的伎俩,我必须指出,我即使是直接对被告1983年7月的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提起诉讼,也绝对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

第一,从1983年8月开始到现在,我一直在申诉、控告,被告1983年7月在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等黑材料里对我所作的"精神反常"的恶毒诬蔑对我造成的危害也一直持续到现在,在我2005年10月10日随《行政起诉状》一起提交给法庭的证据3、证据6、证据10、证据15、证据16、证据17和证据18,以及今天提交给法庭的补证5、补证6、补证7、补证8、补证9、补证10、补证11、补证12
和补证13 等证据,均可等到证明;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根据这一规定,在我2003年7月14日向宁乡县法院递交诉状之前,即使我一直没申诉,没控告,没提起诉讼,那被耽误的20年也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为根据本人档案本人不能看的规定,我无法看到被告塞进我档案里的黑材料。

3、驳所谓"记过处分决定是正确的"

我1983年5月25日下午对同寝室同学周岱志(智)的还击,是在他受早已蓄谋报复我的中文科支部书记秦忠翼、班主任周介民的挑唆,在当天我购买早餐时故意两次插队,并在回到寝室后先采用卡脖子、肘击胸膛和撩阴等非常手段打伤了我,秦忠翼、周介民却装聋作哑,不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完全可以理解也是大多数血气方刚的年轻人都有可能采取的行为,这从我提交给法庭的证据12和证据13两份分别由被告、原告提供(证据12最初由被告于2004年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供),前后相隔整整20年却能互相印证的旁证获得有力的证明。但是,被告的《答辩状》却掐头去尾,将我对周岱志(智)的还击耸人听闻地描述成"故意杀人事件",并说"事后周岱志(智)的脖子也留下了深深的痕迹,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由于事态严重,受害学生的家属要求将汤国基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告上法庭……"可是,被告却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周岱志(智)脖子上留下了"深深的痕迹"(譬如照片、病历或者同班同学的旁证)和"受害学生家属"有过怎样的要求,相反地,上海《东方早报》2003年11月7日D10版所刊该报记者邬静娜的文章《一句话
二十年的漂泊》却指出:"据(同寝室同学)王曼夫观察,打架之后,汤国基和周岱志(智)很快就和好了",并引述王曼夫的话说"没有听说周岱志(智)或者他家人要把汤国基怎么样"(见补证2),这就证明所谓"事后周岱志(智)的脖子也留下了深深的痕迹"、"受害学生的家属要求将汤国基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告上法庭"等等,均系被告的捏造。

除此之外,我特别提请法庭注意,造成我毕业22年多来悲剧命运的并不是被告给了我记过处分(许多受过记过处分和更严重处分的学生,均没有出现我毕业以后的遭遇),而是这份处分决定对我所作的恶毒诬蔑:"平时很少参加政治活动,经常不请假旷课,胸襟狭窄,多疑善嫉,经常扬言报复杀人","长期患有头昏失眠等疾病,有时精神有反常现象"。我提交给法庭的证据7、证据15、证据16和证据17,均证明这些诬蔑,尤其是"精神反常"的诬蔑,决定了我毕业以后的前程和命运——给我的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恋爱婚姻等等均带来了致命的危害,甚至我长年的控告上访也因为是一个"精神反常"的人的问题而得不到有关部门应有的重视。

那么,处分决定说我"平时很少参加政治活动,经常不请假旷课,胸襟狭窄,多疑善嫉,经常扬言报复杀人","长期患有头昏失眠等疾病,有时精神有反常现象",到底是不是事实呢?被告拿不出任何一份证据来证明。相反,我却可以拿出证据10、证据11、证据12和证据13等当年任课老师和同班同学的证明,证明我在校期间完全不是被告处分决定上所描述的那样一个学生,而是一个"忠厚老实,学习刻苦","写作能力强,有独立见解,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强"的学生。甚至我还可以从周介民签名,同样必欲置我于死地而后快的毕业鉴定(即班组鉴定)中找出证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轻松地戳穿处分决定对我的诬蔑——因为按照当时"一分为二"的评定法,毕业鉴定总还得讲我几句好话,因此不得不承认我"能参加学校各项政治活动"、"学习认真刻苦",而这一评定恰好戳穿了处分决定说我"平时很少参加政治活动"、"经常不请假旷课"的谎言。

被告处分决定除了上述实体内容上的硬伤之外,程序上更是完全违法。

教育部1983年1月20日颁布实施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处分学生,明确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可是,被告1983年7月16日的处分决定从未和我见过面,我直到2003年6月20日才见到好心人送来的复印件,2003年6月26日被告才承认我得到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1981年10月4日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在校期间犯有错误的学生"在毕业前要做出结论"。可被告1983年7月16日的处分决定却是在我们毕业离校之后作出的,我提交给法庭的证据8和证据9均证明我们在被告作出处分决定的前一天,即1983年7月15日已经毕业离校。此外,我今天提交给法庭的补证2和补证4等均证明,当年中文科负责人、处分决定的执笔人秦忠翼在2003年11月接受上海《东方早报》和2004年4月接受湖南《潇湘晨报》等媒体记者采访时均承认处分决定是在我们毕业离校之后作出的。

综上所述,由于处分决定是在我们毕业离校之后作出的,从未和我见过面,而且实体内容也严重失实,是地地道道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却害了我20多年,葬送了我大好前程和宝贵青春的黑材料,因此被告必须作出撤消1983年7月16日处分决定的决定,将处分决定连同与处分决定有关的其它黑材料一起从我的档案中抽出,当着我的面销毁或交给我保管。

二 对被告举证的批驳

被告提供了两套证据,一套为处分决定及与之相关的一些材料,另一套为毕业鉴定(即班组鉴定)及相关材料。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所标日期,虽然与我提供并在2003年6月26日得到了被告承认的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相同,但文字内容却有很大区别,其中处分决定虽然仍旧保留了"该生平时参加政治活动少,经常不请假旷课,胸襟狭窄,学校对其进行过多次耐心教育,他不以为然"等诬蔑不实之辞,但去掉了"多疑善嫉,经常扬言报复杀人","长期患有头昏失眠等疾病,有时精神有反常现象"等文字;毕业鉴定也去掉了原来的"能带病坚持学习","多疑善忌","有严重的神经官能症,不宜于担任教学工作"等文字,这说明我在2003年7月14日提起诉讼并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之后,被告迫于舆论的压力,不得不重新炮制了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

但是,新的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到底是在什么时候出笼的呢?

根据以下证据和分析,可以认定新的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炮制于2003年11月20日至2003年12月9日之间:

(1)、我提交给法庭的证据16——2003年6月28日和6月30日宁乡县东湖塘镇联校和宁乡县教育局共同出具的证明,证明我"一直未聘任上岗工作,原因是根据学校档案中'有时精神有反常现象','不宜于担任教学工作的鉴定'",说明2003年6月30日之前被告不可能弄出新的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

(2)、2003年11月初,原处分决定执笔人秦忠翼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和河南《大河报》记者的采访时仍旧声称我在校期间确实有"精神病","毕业前不久,曾经在宁乡县郊区的一个精神病医院里住了20多天"(见补证2和补证3),说明这个时候被告还没有准备作出新的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没有准备去掉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中诬蔑我"精神反常"的文字,否则,秦忠翼就不会肆无忌惮地诽谤我确实"有精神病"了;

(3)、2003年11月20日,全国文摘类报纸中最权威、最有影响的《文摘报》以非常简炼的文字摘编了《大河报》的长篇报道《毕业鉴定一句话
颠沛流离二十年》,摘编的文章明确指出,被告工作人员周介民、秦忠翼出于报复的目的而在毕业鉴定中诬蔑我"精神反常"、"经常不请假旷课,多疑善嫉,经常扬言报复杀人……"光明日报报业集团主办、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常看的《文摘报》(有媒体报道,朱镕基总理就经常就《文摘报》的文章作出批示)摘编的文章,必将给被告带来压力,让被告不得不考虑重新制作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

(4)、被告所供两套证据复印件的第一页均由宁乡县教育局人事档案室标明"与原件一致",所标日期为2003年12月9日。

然而,被告重新炮制的毕业鉴定仍旧是违法的,因为炮制后仍旧没有和我见过面。因此,重新炮制的毕业鉴定也必须撤消,按照法律程序,再一次重作一份和我本人见面的毕业鉴定。

处分决定则根本就不存在重作的问题,只存在撤消的问题,因为按照《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八条关于在校期间犯有错误的学生"在毕业前要做出结论"的规定,不论被告怎样重作,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前所述,我们已于1983年7月15日毕业离校,1983年7月16日作出的处分决定尚且不具有法律效力,毕业20年之后重作的处分决定又怎么会有法律效力呢?!因此,对于我档案中的处分决定及其与之相关的黑材料,不管是1983年7月16日炮制的,还是后来重造的,被告都必须无条件撤消,不得再一次重造。

三 最后陈述

最后,我必须指出,被告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在程序上的违法,是为了掩盖实体内容的违法,因为这是一起由被告工作人员秦忠翼、周介民精心策划、蓄谋已久的报复陷害案件,为了达到给我戴上"精神反常"的帽子从而彻底整死我的目的,就必须违反程序——让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不和我见面,让处分决定在我们毕业离校之后作出。

综合以上对被告《答辩状》及其举证的分析、批驳,可以看出,被告工作人员秦忠翼、周介民为了报复陷害我,在1983年7月的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等黑材料里均恶毒诬蔑我"精神反常",将依法应该在毕业之前作出的处分决定在毕业之后作出,将依法应该和我见面的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不和我见面,而是偷偷塞进我不能看的个人档案里,给我毕业以后的工作分配和调动、恋爱婚姻等等都带来了致命的危害,对我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2003年被告工作人员的罪恶被新闻媒体揭露之后,被告不是积极主动地认错改错,依法撤消原来的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以消除"精神反常"等诸多诬蔑不实之辞给我带来的恶劣影响,而是一错再错,再一次炮制了不和我见面的处分决定和毕业鉴定,再一次偷偷地塞进我的档案里,被告对法律法规和我的权利的极度轻侮和蔑视,是极其罕见的,请求法庭务必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排除各种丑恶势力的干扰,大义凛然地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以树立公民对法治的信心。

一次不公的判决,超过十次犯罪。如果对一起拖了20多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广受社会关注的报复陷害案件,再作出不公正的判决,那么,这样的判决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将超过一千次犯罪、一万次犯罪!

审判长、审判员,谢谢你们没有打断我的批驳,给了我慷慨陈辞的机会,也谢谢各位旁听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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