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24, 2008

刘晓原:杨佳袭警案应进行异地审理

  7月1日,杨佳在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袭警,造成五死六伤的严重后果。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杨佳袭警案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即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一般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极少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杨佳袭警案发生在闸北区,如依照这个规定,应由闸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但杨佳一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件发生在闸北区公安分局内,他报复的对象又是该局警察。如由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们就会认为,杀死了该局警察,还由他们办案,这能做到客观、理性、公正吗?

  可能是出于避免质疑的原因,上海市公安局决定案件由自己侦查。但是杨佳袭警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来行使管辖权,不知是依据哪一条规定?也许当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时,根本没有想到袭警案会频发吧,所以在立案管辖方面有所忽视。

  由案发地闸北区公安分局侦查,从道理上说不过去,更无法避嫌;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却找不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依据。

  闸北区公安分局是上海市公安局的下属机构,案件改由市局负责侦查,仍然存在避嫌的问题。

  刑事侦查阶段的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中的规定,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的回避,而不是指公安机构的回避。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不要说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不存在回避问题,就是仍然由闸北区公安分局侦查,也是有法律依据。这是《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回避"规定上的漏洞,没有考虑机构"回避"问题。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不能回避此案,不能将案件改由检察机关来侦查。

  也许有人还会问,该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即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来侦查,因为杨佳的户口在这个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要适用这个规定,必须要符合前题条件,即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上海市公安机关也许就会说,由北京的公安机关来上海办案那有他们适宜呢?再者,北京警方也不会去和上海警方争一个袭警案件,那不是自找麻烦吗?

  案件是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那么能不能将此案进行异地审理呢?

  以往很多副省级贪官的案件,是由外省市检察院侦查,也由外省市法院审理。如陈良宇一案,侦查机关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审判机关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改变案件的管辖,其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陈良宇一案,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即《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对杨佳袭警案能否改变管辖法院呢?可不可以由外省市法院来审理?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改变杨佳故意杀人一案的管辖法院。

  杨佳袭警案是一起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件由上海警方和检方办理,已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多质疑。

  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不使法院的审判,受到地方其他机关的影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变此案的审判管辖,指定外省市法院审理杨佳一案。这样做,也许最后结果还会是一样,但起码在程序上做到了公正,也避免了民众对案件审判程序上的质疑。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来源: 刘晓原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liuxiaoyuan

发表评论请点下面原文链接 : http://www.weekmag.com/html/41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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